河南省体育产业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4号),积极培育体育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对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加快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结合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河南省体育局命名的,以发展体育产业为导向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企业、机构或体育产业项目。
第三条 河南省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以地区(县或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命名为“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命名为“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第四条 河南省体育局负责河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命名工作,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命名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不再重复命名省级体育产业基地。
第五条 申报“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至少有3家以上以体育产业项目为主业的有影响力的体育产业企业或机构,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在当地和全省具有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发挥体育产业项目的聚集效应。
(二)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三)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四)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六条 申报“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或机构,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地区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二)符合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以及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经济效益明显,并与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三)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并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七条 申报“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国、全省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的体育产业活动项目。
(二)符合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以及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三)以同一品牌和运营模式连续运营三年以上且能够持续举办。
第八条 体育产业基地每年6月份前申报。“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由县(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申请,经所在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向省体育局推荐。“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由单位或项目所属单位申请,经所在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体育局推荐。省直管县(市)参照上述程序直接申报。
第九条 申报“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九份):
“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及骨干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总量、增加值、增长率、从业人数等经济指标情况及辐射带动聚集效应情况等文字说明材料;
“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现状、发展思路与未来规划等文字说明材料;
地方政府对“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支持政策;
省辖市、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的推荐函。
第十条 申报“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9份):
(一)“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四)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五)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反映最近两年经营情况的审计报告;
(九)省辖市、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9份):
(一)“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三)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四)项目许可举办的审批资料和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五)项目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六)省辖市、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和“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评审由省体育局体育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开展审核和评审工作。省体育局体育产业管理部门届时将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省体育局审定。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根据评审工作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审定拟命名体育产业基地名单,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体育局以正式文件通知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命名并颁发铜牌。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按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规定,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查;组织体育产业基地单位互相交流经验,促进共同发展;结合实际,对体育产业基地在体育产业政策、扶持资金、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等。
第十八条 为保证“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引导、规划、协调和服务作用,“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或明确主管部门,统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所在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明确内设机构职责,加强对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和“河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省体育局将不定期进行巡检,凡发现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或撤销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相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体育局可撤销其相关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基地资格的;
(二)损害消费者利益、违法经营及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展缓慢、连续严重亏损、破产等,失去示范带动作用的;
(四)不服从基地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参加基地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活动、不按规定上报基地发展情况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定期于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报告辖区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发展情况,并及时将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变更措施、重大活动和年度经营指标等事项向省体育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