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济源市足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济源市足螺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本市足螺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市广大足螺爱好者,不断提高足螺运动的技艺,加强与外地足螺爱好者的交流,推动我市足螺运动不断向前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济源市体育局和济源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济源市济水大街631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立足于我市足螺水平的现状,组织广大会员及足螺爱好者进行训练和比赛,使广大会员更好地掌握基本的足螺技术及要领;从而普及足螺运动和提高我市足螺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与外地足螺爱好者的联谊与交流,增强我市足螺协会的影响力,提高我市的知名度;
(三)市体育局和市体育总会交办的其他社会体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对足螺运动有兴趣,愿意为发展和促进我市的足螺运动付出劳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与权和观摩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团体的管理和指导;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行使职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在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3万元开办资金由协会成员共同出资。本协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提倡单位、工商业主、会员等以赞助方式解决;
3、会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收取会员费,会费标准:个人会费每年1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被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的债务由发起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年 10 月 2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