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相关基地建设命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社会各界参与中心项目推广发展的积极性,推动中心各项目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基地是指社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中心所属项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项目发展的需要,与社会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者合作并符合相关条件,冠以社体中心或中心所属项目协会训练、竞赛、培训、科研、开发 名称的基地、中心、俱乐部等。
第三条 基地的命名权属于中心。命名名称为: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训练(竞赛、培训、科研、开发等)基地(中心、俱乐部等),或中国××协会训练(竞赛、培训、科研、开发等)基地(中心、俱乐部等)。
第四条 申请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行政、事业和社团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申报基地相关业务范畴所需要的基本条件(训练场馆和设施、竞赛、培训场所、科研力量、运动队伍等);
(三)具有与申报基地业务相配套的后勤保障等基本设施(住宿、食堂等);
(四)得到当地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的支持,基地领导或负责人员和业务骨干事业心强、有开拓进取精神以及较强的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申请命名基地的程序
(一)申请方须经过当地省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命名基地报告、地方省一级体育主管部门正式意见函、协议书草案等。
(二)中心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三)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以中心或协会的名义正式与申请方签署合作协议并发文命名和授匾。
(四)对于合作先筹建后命名的基地,申请方除提供前面必须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地政府同意建设的立项报告,命名时需要有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有关文件。
第六条 命名基地有效期一般为4年;合作期满并能履行协议者,可继续签署合作协议,但需提出继续申请基地的报告。对于被取消基地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条 被命名的基地享有的权利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议的前提下,允许使用被命名的基地名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基地名称转借、转租、出让。
(二)经过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许可,可组队参加中心或协会举办的相关比赛活动。
(三)优先承担中心或协会举办的各种比赛、培训以及参加国际、洲际比赛活动。
(四)在基地和项目业务范畴内优先与中心或协会进行合作,利用项目和基地无形资产,共同开发市场等。
第八条 被命名的基地须承担的义务
(一)根据命名基地的名称和规模,每年应向中心或协会适当交纳一定的资产使用费。
(二)积极承担中心或协会组织的相关项目比赛、培训、训练、科研等任务。
(三)为中心或协会有关业务活动免费或优惠提供后勤保障等服务。
(四)承担基地所有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 中心或协会将对命名的基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不能履行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中心或协会有权收回命名并单方面终止协议。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行。中心原有相关办法、规定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社体中心所有。